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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修改与我国宪法理念的变化           
八二宪法修改与我国宪法理念的变化
治立宪、二战后的经济立宪、并正向知识立宪过渡,不同时代立宪的重点和重心各不相同,但是民主问题和人权问题始终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其次,人权是宪法运行的灵魂。通常说,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准确地理解,这只是从文本宪法的字面上看的,而如何使载有公民权利的一纸宪法变为现实的公民权利,才是每一个立宪国家追求不已的事情。而纸上的宪法向现实宪法转换的中介,就是宪法的运行(包括行宪、护宪和修宪等)。从行宪的角度看,宪法的适用和遵守,可以带来宪法诸价值的现实化,而人权则是诸价值的落脚点和归宿。从护宪的方面看,通过违宪审查,制止违宪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盛行,能够制约国家权力的运行,以保障人权的实现。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公民的侵权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保证人权主体的损害得到救济和补偿。
  再次,人权是宪法的目的性价值和综合性价值。宪法的价值包括民主、人权、秩序和程序正义等,但相对于人权来说,民主和秩序等只是手段和工具而已。尽管我们说,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但规制国家权力的正当运行的目的始终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同时人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主体上看,人权包括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而个体权利又有公民权利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权利;从实体内容方面看,人权包括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个人生活方面的权利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从形态上看,人权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而法定权利又有法律明示权利和法律推定权利。
  人权问题一直是中国当代社会长期争论的话题。这本身论文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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