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修改与我国宪法理念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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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法国1787年的《人权宣言》也公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它还特别强调指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完备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人权的发展水平。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全人类共同的最高价值,也是宪法与宪政最核心的内涵。而“修宪过程对任何一种制度的增加、变更、废止都应以而且只能以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最终依归。”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自由平等权利的总称。人权一般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和源泉;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应有人权所衍生的法定人权;实有人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享有的权利的状况。人权是宪法的价值表征,相对于民主价值而言,具有目的性和终极性,而相对于平等、自由、安全、幸福等价值而言,又具有综合性和母体性。具体说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权是宪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李龙教授在其所著《宪法基础理论》一书中,列专章讨论了宪政规律。他认为,早期宪法的重点是保护人权,特别是人身自由。纵观数百年立宪史,从早期的人权立宪、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政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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