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背景下农村居民参与公共服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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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的一个基层组织,也是农村居民参与村务公共事务的一个平台。根据199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三条规定,村委会是一个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个群众组织是为村民公共服务,也可以说它应该是村民利益表达的渠道和平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个组织的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2008年7月19日,云南省盂连县发生暴力冲突事件,公安机关在对该县公信乡、勐马镇部分农村地区开展社套治安整治过程中,依法对勐马镇5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时,遭到500多名胶农用长刀、钢管、棍棒等工具围攻殴打。冲突中,41名民警、3名干部和17名胶农在冲突中受伤,2名胶农死亡。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村民没有通过村委会这一组织来解决他们关注的利益,村委会在这个事件上是处于失语状态。 农村居民为什么没有选择村委会这一组织呢?根据学者任艳妮、吕翔在陕西省某县的调查发现:“……有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56%的村民认为选举过程不能程序规范、畅通渠道、发动群众,60%的村民从未被邀请参加村里的重大问题决策。”甚至农民被问到“如果选举委员套无故不让你参加选举时,你将怎么办”时,回答“无所谓”或“求之不得”的达30%。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居民对村委会认同度不高。论文联盟*
2 参与意识低下的假象。在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中,农村居民参与意识表现较低。有学者认为,村民不参加公共事务管理是参与意识不强的表征。笔者认为,村民不参与并不说明不想参与,不想参与并不就说明参与意识不强。为什么如此一说呢?村民不参与公共事务只是结果,造成这一结果有多种原因。我们不能只归结到参与意识不强。尤其是返乡的农民工,他们在观念变化、视野开阔、经济上取得一定地位后,他们对农村公共事务会有更大的热情。我们在莱镇调查得到“40.57%的村民认为自身具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意识一般的占54.45%,仅4.98%的村民对公共服务意识表示可有可无”中可以得到说明。 当前农村居民不愿参与公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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