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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族主义与混合政体           
儒家民族主义与混合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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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族主义与混合政体

 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在当今世界兴盛不衰,既有积极后果,也有消极后果。贝淡宁《儒家与民族主义能否相容?》一文的核心论辩是,儒家民族主义既是可能的又是可欲的;我们确实应该“希望儒家民族主义赢得中国人民的心灵”。贝淡宁认为,儒家民族主义优于他所称的“法家”民族主义或“怨恨式”民族主义,他还认为,信奉儒家的人选择儒家民族主义而不是自由派民族主义,是可以据理辩护的。我大体上支持他的立场,但在本文中,我将对他的论辩提出三点修正。首先,对家、国和天下的各自承诺之间存在着关联,但我相信,此种关系类型最好根据“平衡”与“和谐”来理解,而不是根据一方对另一方的优先性。第二,贝淡宁论文联盟wWw.LWlm.coM重要的,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对儒家有着激烈批评,但贝淡宁对于这个问题的回应,以及对于儒家民族主义可能被滥用的担忧所做的反驳,都显得单薄。如果儒家民族主义要有吸引力,它必须要么被放在混合型政体,该政体纳入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强有力保护,而这些权利不是从儒家引申出来的;要么,我们需要为这些权利找到比贝淡宁已经识别的理据都更为强健的儒家基础。
  让我们从贝淡宁一段看起来不会引起争议的陈述开始。他说,对于儒家,“随着从家庭延伸到国族,义务也就减弱,倘若家庭义务和国族义务之间冲突,前者优先”。贝淡宁的意思可能不止一个,或许,他会同意我在这里不得不说的事情。对贝教授关于“优先性”的谈论,会有一种自然的解读方式,但这种方式会导致对儒家的错误解释。在这句话后面几行,贝淡宁注意到“甚至一些西方国家也承认家庭的神圣性而不论公共之善的代价有多高”。尚不完全清楚他是否认为儒家相信此强意义上的“家庭之神圣性”,但是,倘若这是家庭对其他考量具有优先性的假定内涵,那无疑是对儒家的错误解释。问题在于,家庭的价值是胜过其他所有价值呢——更技术些,我们可以说家庭的考量是对我们的选择的义务论约束——还是说,家庭是我们力图与其他重要程度较低的价值保持和谐的重量级考量。在这种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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