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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           
浅议中国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
低的瓷器或劣质瓷器以“景德镇瓷器”标注等等。还有一部分国内企业假冒原产地名称,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也使中国原产地产品由于缺乏了稳定的特定品质,从而使外国消费者再不敢问津,渐渐地失去了国际市场,失去了中国将原产地产品全面推向世界的机会。因此,在中国加强原产地名称保护,给予其强有力的保护,具有非常明显的紧迫性和现实的重要性。
  二、当前通行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做法
  对地理标志应当给予充分的立法保护,这一思想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各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形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专门立法保护,商标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专门法保护。专门法保护,是指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保护的一种方式。法国是对地理标志探索保护最早的国家,立法较为完备。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标志保护法》,确立了原产地命名制度。该法明确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保护原产地名称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民事法庭和有关行政机构可根据原产地名称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根据地理来源和质量等标准,确定原产地名称。这种立法模式充分考虑到了原产地名称权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并赋予了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对原产地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权,保护力度较强。
  2.商标保护。以商标的方式给予原产地名称以法律上的保护,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以集体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注册保护。如:德国《商标法》规定,“在商业中,可以标明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可以构成集体商标。”二是以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名称注册保护。如英国《商标法》规定,“一个含有在商业中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的标志象征的证明商标可以被注册”。三是规定由当事人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选择其一注册使用。如美国《商标法》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标记应根据本法由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合法权利人选择。”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指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上使用的地理标志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保护方式。通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假冒、滥用的行为,维护合法使用者的权益。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的行为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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