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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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地理标志。 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现状论文联盟www.LWlm.cOm 1.商标法保护。1995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规定,证明商标是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及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因此可将地理标志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形式得到保护。而在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明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即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该法第10条第2款明确指出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使用。 把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进行保护的模式,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整体看来,商标法保护尚有许多不足之处:第一,产地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众多,如法国拥有“香槟”作为商标,则不能区别该产地内汽酒的不同生产者,势必引起混淆,丧失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第二,对于注册商标而言,欲想取得长期保护,须屡经续展程序,方可保有其权利的持久性,而地理标志“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并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即不能落入公共领域。第三,根据商标权之效力,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第四,依据商标处分权,商标专用权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其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许可他人使用。但地理标志不可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2.专门法规保护。2001年3月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规定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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