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吸引外资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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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私自将农民委托他们经营的林地与外商合资,有的则通过政府部门简单地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执行,从而为公司随后的生产与经营埋下了隐患。 为此,一方面,中方在引进外资合作时,应当通过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让外商了解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与之协商恰当的合作方式和时间期限,而不应当一味担保最终的林地、林木折股率;另一方面,当地政府及林业有关部门要通过制订有关的规章,明确规定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入股的审批程序,科学分级估价,在转让林地时广泛征求当地林农的意见,不能采取行政命令式的强制执行,更不能搞一刀切,林农应有自己的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外商投资造林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同时,避免与林地林农的利益纠纷,将三方的利益最大化。 (二)落实公共保障机能,保障外商直接投资者利益 在外商直接投资造林的过程中,许多外商认为,政府在合作公司的财产保护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部门征收了林业建设保护费,但在公司的财产受到危害时,如林木被盗砍、盗伐以及遭受森林火灾时,政府应组织有关力量及时给予保护和解决。对于这些合理的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收取的有关费用投入到林地防护的队伍建设中去,切实有效地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利益。 (三)支持林农工会类型的组织建立,保护林农利益 在外商直接投资造林的过程中,投资者及政府有关部门是积极的倡导者和推进者,但这一过程中有可能忽略林农的作用。 林农是合作重要的参与者,但现实情况却是林农在整个外商直接投资过程中属于弱势主体,在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造林公司的构建及随后的经营过程中,单个的林农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所拥有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在公司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作为要素投入者的林农的利益,他们往往难以取得应得的平均收益。建议有关各方应充分尊重林农的权益,由政府牵头建立林农工会类型的组织,以集体形式增强在公事运营过程中的议事和谈判能力。 (四)建立外资进入的考察机制,合理引导外资流向 合理引导外资流向,建立外资进入的考察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应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针对其进入的产业和入股及利益分配方式进行招商选资,鼓励外资以高新技术等入股林木及林产品加工产业,并以优惠政策激励外商投资者将利益所得在我国林业进行再投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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