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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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摘要: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反思与捍卫,而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均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将二者并重更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证据法学;认识论;价值论;并重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9-0069-02 在当代诉讼制度的体系中,证据制度无可争议地处于核心地位,而随着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证据法学近年来日益繁荣,诉讼法学界对证据法学诸多问题的研究也在渐渐形成争鸣的态势,其中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作为证据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围绕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的反思与捍卫。作为一个前提性与根本性的问题,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诸家之言 1.认识论。长期以来,这一学说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近期学术界关于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也主要是围绕该理论展开的,在各家争鸣的今天,仍有人坚持着这一理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其一是有人坚持“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且坚持在诉讼中要达到客观真实[1];其二,有人主张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则性指导,但同时提出应该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2]。 2.价值论。该学说反对将认识论定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认为这是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及现代证据规则建立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认为“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将证据规则建立在形式理念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3]。 3.二元论。该学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统一并存说。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 ,成为指导我们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4]其二,补充说。该说认为,“应当指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是不矛盾的,两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可见,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上,价值论应成为认识论的必要补充。”[5]其三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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