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林权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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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法律内涵不明确,认为发证只是一种形式。一些地方填发林权证很不规范,出现地证不符。林权证的式样、名称、内容,全省各地都不尽相同,缺乏严肃性。《森林法》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用林权证加以确定。但如何发证,怎样发证及发证后的管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缺乏程序法的规范,导致林权证的管理缺乏法律规范。 2.4 森林资源转让缺乏规范 一些地方在“四荒”拍卖工作中只注意一个“卖”字,而不注重拍卖后治理情况的管理。有的宜林荒山改做他用,导致林地资源丢失和新的浪费。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荒山拍卖多家管理,谁都想管,谁又都不管,“四荒”的标准、拍卖的合同文本不统一,内容不完善。没有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多数是协议转让,没有竞争机制,便林农利益受损;有些地方转让范围扩大,有的不考虑本经济组织的利益,将小组里山林全部转让给他人,组里的群众失去重要的生产资料,产生逆反心理,乱砍盗伐增加;有的转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规转让。这些都为今后的林权管理增加了难度。 2.5 侵害林农合法权益 有少数农户的责任山甚至自留山,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绿色致富工程、灭荒造林、领导办示范点等形式,被纳入集体统一经营或集中流转,其结果是得合作办场之实惠者少,行侵占农民之利益者多。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片面追求政绩或眼前效益,不惜以损害农民的山林经营权、受益权为代价,侵害林农合法权益。 3 加强林权管理的措施建议 3.1 明晰林业产权 在产权界定上,对目前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根据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要保持权属长期稳定,并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对集体的山林,坚持乡、村、组三级所有,不仅在法律上明确集体论文联盟wWw.LWlm.com成员占有,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关系的确定,明确他们的收益权,从法律上和经济上使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这种利益上的明确,不等于产权主体都要直接参与管理或将集体林分块经营,搞分林到户。所有者不一定是经营者,经营者不一定是所有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集体林的经营管理。 3.2 重视林权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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