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正义感与司法制度的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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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公共品博弈和“搭便车”行为具有极其精炼的概括性,它几乎可以涵盖人类社会和公共生活的所有内容及其内在矛盾。比如,一个人可以以“我不需要”为理由拒绝为单元的保安门付费,尽管他知道保安门一旦安装他同样可以享受其益处。或者,我们可以把一个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驾车者,看作是一种对公共交通安全的贡献。更一般的,一个偷逃税款的人,仍然会享受国家为其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在全球范围内,碳排放及其所造成的污染问题,则可以视作各国政府之间就环境保护而展开的一场公共品博弈。 从表面上看,“搭便车”只是一种利用公共品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企图“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的机会主义行为;但从本质上看,它却是一种不正当、不公正或被我们称作“非义”的行为,因为这一行为会直接造成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损害,并且是在当事人明确知道这一后果的前提下被施行的。因此,如果将这一行为扩展,其极端表现甚至可以包括以诈骗、偷盗、抢劫、谋杀等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刑事犯罪和一切反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对公共品博弈和“搭便车”问题的研究才会引起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公共品博弈及其派生的“搭便车”行为揭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深刻矛盾。经济学曾经假设,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动物。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年)甚至乐观地认为,在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可以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这就是那只著名的“看不见的手”所起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晚年的斯密却对他自己的这一论断产生了怀疑。可参见罗卫东2006年的相关研究”)。但是,在公共品博弈过程中,我们却无法回避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在利益关系上存在着巨大的、无法消弭的矛盾和对立。 根据公共品博弈的性质,如果每个人都对公共品建设做出贡献,这些贡献经过放大后,无疑可以达到整体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但问题在于,如果其中某个参加者不做贡献却仍然可以分享公共收益,他个人的净收益却大于做出贡献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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