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正义感与司法制度的起源 |
|
|
身获得预期的满足,这种自激励的行为机制应该类似于尼古丁和海洛因成瘾的机制。而此前对药物成瘾的相关研究表明,位于中脑系统的纹体(striatum)包括尾核与壳核的神经回路,是人类及灵长类动物整合此类激励信息的关键部位。如果利他惩罚的发生是惩罚者预期从惩罚行为本身得到满足,通过脑电图或脑成像应该观察到这一脑区的激活,且惩罚行为的强弱与其活跃程度正相关。为了证实这个假设,苏黎世大学国家经济实验室使用PET即正电子断层扫描技术(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对这一行为的脑神经系统进行了观察。实验结果证实了这个大胆的推断。 实验结果显示,在预期的五个场合下,与激励相关的脑区均被激活。尾核血流活跃程度超过平均水平,这时受试者表现出强烈的惩罚愿望。实验结果证明,利他惩罚行为对行为者来说既不是一种像消化食物那样的肌体自动机能,也不是一种基于深思熟虑、有明确目标导向的理性行为。这种典型的依靠自身愿望诱导的激励机制说明,人们可以从这种行为本身获得满足。费尔等人在实验报告认为,建立在这一实验基础上的、最新的社会偏好模型所定义的个人效用函数应该包含对违反公正和合作规范的惩罚愿望,这些模型能够比经济学传统的自利模型更好地解释人类的实际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在发现那些违反社会规范和社会公正的行为未得到惩罚时会感到不舒服,而一旦公正得以建立他们就会感到轻松和满意。 事实上,所谓利他惩罚其实就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种行为模式可以在世界上所有不同的民族风俗和民族文化中观察到。而费尔教授通过PE了所揭示的利他惩罚的神经基础,其实就是揭示了我们人类“正义感”的神经机制和心理机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年)和达尔文(CharlesRobert Darwin,1809-1882年)很早就猜测过人类的这种情感,并认为它是长期的物种演化所赋予我们人类的行为模式。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年)所谓“超验”的“道德律令”,罗尔斯(John RaMs,1921-2002年)在“无知之幕”下构建的“正义选择”,不过是作为人类合作秩序维护机制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我国农村司法制度的初步研究 下一个论文: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司法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