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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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生活,以解决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失衡问题。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关于国家为什么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干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市场主体行为的追逐利益性与它的责任之间的矛盾需要由国家适度干预调整。因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企业常常不能自发承担社会责任,并且也很不情愿主动承担责任,因此就需要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其承担社会责任,并且违反法律规定会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以此来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平衡。就经济主体的某一经济行为而言,如果它没有导致特定的损害后果,传统民法是无法对这种行为做出处罚的。但是,在经济法看来,即使某一经济行为没有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只要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种泛化的损害时,经济法就会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外部行为与内部行为的有机统一。只有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达到人力与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设置不能仅仅调节企业的外部行为或是内部行为,而是对二者进行整体考虑。这样既确保企业的经营符合社会各种环境存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又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还能实现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中的尊重人格、以人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使其管理和行为合乎法律的理念、原则及其法律规范的要求,这样才能显示经济法规制企业社会的优势所在。 最后,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意味着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与适度的调控,经济法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对企业行为的全面规制以期于达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要达到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律性,实现社会利益的最优化目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展现智慧,需要公民广泛参与,更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制度保障方面 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的规制下能得到有效实现,不仅是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更是经济法的应有之意,法律对企业责任的制度保障必须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多方面,但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社会责任的明确化。在现有经济法规范化,我们很难明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而这一点是最重要的瓶颈,我们现在企业由于没有明确的社会责任范围,所以才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状况。要达到社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并且能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局面的目的,我们必须解决这一关键性问题。 第二,消费者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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