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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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思考
摘 要:政府审计体制必须与其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我国现有的政府审计体制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其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政府审计体制改革应考虑环境特别是政治环境,审计独立性提高的要求,以及国际惯例,笔者认为独立模式以及与之适应的分级管理体制是我国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体制;体制改革;独立性 论文联盟wWw.LWlm.com论文联盟*编辑。 一、我国现行政府审计体制的创建及现状 现行政府审计体制于80年代初创建,其主要内容和特点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国务院总理和地方各级行政首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受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领导负责为主等。 现行审计领导体制是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或“启动状态”,充分考虑了该体制的奠基作用和“驱动效果”,考虑了审计的创建和早期发展的基本需要,保证了审计工作“按时进入预定轨道”。 二、现代世界主要国家政府审计体制模式及分析 (一)现代世界主要国家政府审计体制模式。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逐渐形成了目前世界上四种典型政府审计体制模式,即立法型模式、司法型模式、独立型模式和行政型模式。立法型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奥地利、西班牙及原英属殖民地一些国家,主要为议会服务。审计重点是围绕议员就国家财政收支中存在问题提出的要求展开工作,核心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以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和有效。司法型模式国家有法国、意大利、塞内加尔、阿尔及利亚及原法属殖民地一些国家,审计机关也向议会提供服务,但相对于立法模式,更侧重了审计当事人的财务责任。独立型模式有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它由于超脱了三权分立之外,故它需同时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供服务,但侧重于为立法部门服务,类似于立法模式,宏观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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