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审计体制改革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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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职能也较强。行政模式主要有瑞典、前苏联东欧国家及我国等。它是一种半独立或独立的政府审计模式,它主要是围绕政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政府部门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审计处理。 (二)对世界各国审计体制的分析。一些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政府审计体制的演进遵从丛低层次发展到高层次这样一种规律,开始时审计机构只对上服务,机构权限小,独立性差,后来发展到对广大纳税人服务,机构权力增大,独立性增强。从隶属关系看,目前世界上近160个国家建立了审计机关,但大多数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都是隶属于议会或只服从法律。 三、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审计的独立性较弱。根据《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最高审计机关只有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组织之外,并且能防止外来影响的情况下,才能客观地和有效地完成任务”。而我国的审计机关作为权力执行机关的组成部门去监督执行机关自身,难以解决审计机关既要对同级行政首长负责,又要独立行使审计职权的矛盾,审计独立性被大大弱化了。 (二)“双重”领导体制使上下级审计机关的关系没有理顺,审计经费难以保障。我国政府审计的现行体制可以概括为“双重”领导下的行政型体制。在现实中,“双重”领导体制的理想状态很难实现。一方面,这种体制造成了地方政府主观上对审计重视不够,客观上地方政府要管的事太多,时常无暇顾及审计,不利于审计机关开展正常的审计工作。另一方面,上下级审计机关的联系不紧密,信息不畅通。 (三)绩效审计开展艰难,经济责任审计资源有限。目前政府审计的中心还是放在真实性和合法性 上,虽然审计机关提倡开展绩效审计,但是现有的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结构还是问题,当前审计机关难以去评价政府公共支出和投资的效益问题,更不必说去评价与政府或政府首长有关的投资失误问题了。绩效审计应该建立在合理的政府投资机制上,建立在立法机关真正拥有财权的基础上,因此,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开展绩效审计的制度基础。 (四)审计结果的处理难,披露也难。审计出来的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和多方面的利益,在处理上比较难。审计出来的问题披露也难,审计披露的内容不可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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