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重民法律思想的评价与启示 |
|
|
囚制度、死刑奏报制度等等。统治者通过这些法律监督制度树立了一种“慎刑爱民”的形象,这对维护皇帝的威信,维持社会的稳定,化解民怨,维护民众的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说法律监督制度是缓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但是,我国古代统治者实行法律监督,只是为了树立“慎刑爱民”的形象,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实现其阶级统治。这种监督并不是完全建立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基础上的,因此,这种法律监督机制并不能长久,必定随着封建统治的灭亡而消失。 参考文献: [1]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孟昭华,谢志武,傅阳.中国民政思想史[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 [3]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4]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马小红.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怀效锋.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8]王国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EB/OL].中国法上一页 [1] [2] [3] [4] [5] |
|
|
|
上一个论文: 英国教育体制:现状,学制,体制,特点 下一个论文: 诊所式教学法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