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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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法理
一、为维护人格尊严和张扬是非感而斗争 从法理上说,权利是人的自由、人格的具体化、客体化的表现;对权利的侵害也就是对权利人的人格和自由的侵害,即对权利人享有权利主体资格与能力的蔑视和侮辱。侵犯权利意味着侵犯人格。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与权利受到侵害伴随发生的便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抵抗侵害者、为权利斗争或是放弃对权利的主张来换得和平。但是去论他作出何种选择,都与牺牲相连,“前一种情况,权利将牺牲和平,后一种情况,和平将牺牲权利”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衡量厉害得失变成了作出选择的方法,在市场经济中,这种衡量通常表现在经济得失上。很少的人愿意为赢得小额的表的案件的胜诉而支付过高的成本,因而,有人认为为几毛钱、一元钱打官司,是在浪费司法资源、这些小额官司的目的是为了炒作,为了使自己成为社会名人、几毛钱、一元钱是“小额”,没有必要为此进行诉讼。 “在这样的争议标的之价值与推测到的成本和其他付出之间存有不相称的诉讼中,不是关涉到微不足道的争议标的,而是关涉到某个理想的目的:张扬人格本身和是非感。”驱使小额标的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不是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而是对遭受不公的道德痛楚。在他们看来,“当做的不是单单为了重新获得表的物......而是为了承认其权利,一种心灵之声对他说,他不可退缩,之于他,这不关无用的标的物,而关乎其是非感,其自尊,其人格——质言之,之于他,诉讼从一个单纯的利益问题变成了一种人格问题。自然人人格的普遍确认是整个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和起点,而人格权或者为一种自然权利,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说:“为权利而斗争是近代的自觉的主体人格的呐喊,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有伦理价值的行为。提出和维护个人权利主张,内涵就包括对现代人权利的承认和尊重。” 是非感是人最内在的法则,是自己对他人行为、意图或性格的好坏的认识,一种做好人好事的责任感,常被认为能引起对于坏事的内疚和悔恨。与之相近的词如“良心”“好心”等。作为一种情感,它具有内隐性,即藏于人的心中,赞许、敬佩和羡慕,或者鄙夷、轻蔑和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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