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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税收司法权           
浅论我国税收司法权
使得税收司法权不能够完全的独立起来。
  (二)税收行政权弱化了税收司法权
  对于税收行政案件,往往是行政诉讼类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仅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于税收关系中所设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起点太低,导致大量的案件归入税收行政机关管辖,扩大了行政管辖权。这些都客观的促使税收行政权力强化,从而弱化了税收司法权。
  (三)司法人员缺乏税收专业知识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对法律法规比较了解,而税收案件因为其特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同样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而对于不从事税收工作或者不研究税收工作的人来说,想要全面、准确的理解税收财会法规知识是具有一定难度的。换言之,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于税收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于税收征管的一般工作不了解,其作出的司法行为很可能就是负面的。
  (四)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在税收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税务机关查处涉税犯罪活动,但公安机关同样承担着大量繁杂的社会治安、安全、秩序以及各类案件的侦查、移送、准司法活动的工作。在一些基层的公安部门,对于普通的偷税犯罪和其他税收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往往对其进行罚款结案,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司法权的不作为。所以若能够建立专业税务警察队伍,解决此类问题会更加可行有效。
  三、我国税收司法权的完善
  (一)树立税收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指导司法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司法理念,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很好的进行司法实践工作的关键。税务人员应当树立税务是国家赋予的责任的观念,从法律思维角度上看待税收司法问题。同样,税收司法理念的树立,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现代化法律意识,明确公民在税收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意识,从而实现税收法制建设。税收司法活动,是以公平、正义、效

率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行为,良好的税收司法理念的树立,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纳税人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是符合法治理念下依法治国的根本需要。
  (二)建立专门的税收司法组织
  独立的税收司法组织对税法的良好运行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税收司法领域中税务诉讼的增加以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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