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权法》74条法条评析           
《物权法》74条法条评析
位三种。对于法定停车位,规划时就明确其属于开发商的义务,并需要确定一定的比例。此类停车位必须由小区业主使用,业主若需转让,也限定在小区业主之间转让。如果在满足了业主需求后,还剩余的停车位,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或者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物业公司对外出租,但是,租期为不定期,一旦有业主需要,必须收回。对于自行增设停车位可以由开发商对外出租,所得租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对于奖励增设停车位,实际上是公共事务所需的停车位。总之,采用台湾地区的停车位权属归属模式,既可以维护小区业主的停车位需求,也能很好的调动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规划物业小区停车位权属归属时参考

上一页  [1] [2] [3] [4] [5]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对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
    解读物权法
    浅析《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体现的民法原则
    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有关对物权行政限制的几个法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