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物权法》74条法条评析
《物权法》74条法条评析
位三种。对于法定停车位,规划时就明确其属于开发商的义务,并需要确定一定的比例。此类停车位必须由小区业主使用,业主若需转让,也限定在小区业主之间转让。如果在满足了业主需求后,还剩余的停车位,在小区业主委员。会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或者大多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由物业公司对外出租,但是,租期为不定期,一旦有业主需要,必须收回。对于自行增设停车位可以由开发商对外出租,所得租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对于奖励增设停车位,实际上是公共事务所需的停车位。总之,采用台湾地区的停车位权属归属模式,既可以维护小区业主的停车位需求,也能很好的调动开发商修建停车位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规划物业小区停车位权属归属时参考
上一页
[1]
[2]
[3]
[4]
[5]
上一个论文:
浅析《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的发展及不足
下一个论文:
解读物权法
推荐文章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
对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
解读物权法
浅析《物权法》中留置权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体现的民法原则
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
论侵权法中的抗辩事由
有关对物权行政限制的几个法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分页列表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2010
范文大全网
程序:PowerEasy;
© www.yb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