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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作用           
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作用

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作用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不仅被学者认为“在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它的颁行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①,而且被民众奉为捍卫自身财产权利、对抗各类侵权暴行的神圣法律武器。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以法学家为主的学者精心设计、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推行的物权制度,能否契合中国广袤国土之社会实际,还需时间与实践检验;西法东渐的物权概念、国家强制的物权规则与中华民族传统儒法文化治理下的村规乡俗是否耦合,也拷问着制定法的实效;平等自愿、形式公平与程序正义的法价值追求,与中庸文化、实质正义、注重变通与实效的传统经验,在现代农村发生价值碰撞的结果如何?诸此问题无时无刻都在考验国人的智慧。民国时期法学者王伯琦针对当时之立法与社会现状曾评议道:“吾国近数十年来的立法,确与社会脱了节,法律条文可以循着理想创造制定,而社会是有惰性的。尤其像我们这样的古老民族,有其悠久的历史文化,要一旦改弦更张,来适应新法律所创造的一切,当然不是一蹴即及的事。……我们看到有许多法律,不能发挥真正法的效力,不能成为我们的行为规范,就是因为没有在人心上建立稳固的基础。这种现象不独在中国存在,在其他各国,亦所难免,尤其在社会动荡急剧之际,更不足怪。”②此段论述对于具有典型“固有法”特征的物权法在当下农村物权纠纷解决的适用实情颇为贴切:《物权法》制定后的法学研究,不仅要继续进行制度研解,更需要从实证层面考察法律运行效果。由此,本文从现阶段农村物权纠纷发生的原因入手,分析国家制定法解决纠纷中的困难,试图为探寻解决之道提供部分经验材料及琐微管见。
  ]一、现阶段农村物权纠纷的类型与原因
  《物权法》本应具有“定分止争”之效果,但该法实施后农村物权纠纷数量并未减少,至少说明纠纷具有更为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而非国家法律规定所能减少或消除。换言之,农村物权纠纷表现形式虽为法律纠纷,但其后包含着深刻的经济利益与社会传统冲突。 “解铃仍须系铃人”,对纠纷类型及原因分析将成为纠纷解决的前提。
  (一)现阶段农村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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