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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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物权纠纷。建国后我国长期保持大一统的国有制、向上集中的集体所有制,尽管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类别和范围,但在实践中要落实到每一块土地颇为不易;加之历史上财产权受行政权力主导而随意上收、下放等运动,在某块土地具体为国有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还是集体所有的问题上容易发生分歧。(2)集体组织间的物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确立农村土地以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形式,实质上是1959年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原则的法律延续。现有农村土地物权确定的基本格局是1962年依照《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四固定”政策执行的延续,但在此之前的土地改革、此后的土地承包经营都有可能变动各级集体组织实际控制、利用的土地范围,从而形成以村、村民小组为主的同级或不同级集体之间的土地纠纷。
再次,集体组织与个人、个人之间的物权纠纷。这其中有集体成员对承包土地轮换、变动等不满而产生的纠纷,集体组织违约收回承包土地纠纷,宅基地、自留地等占有、使用纠纷。此类纠纷主要为经济利益所致,但也会掺杂“说法”、“面子”、“风水”等复杂社会因素。 (二)农村物权纠纷高发的原因 总体而言,社会转型与经济高速发展带来农村土地利益的暴增、政治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动下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农村社会结构转变、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机制力量对比的改变等诸多因素,都成为引发农村物权纠纷的原因。法学者长期关注的物权制度缺乏或研究的制度设计,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笔者的不完全归纳认为下列几方面是影响农村物权纠纷高发的主要原因: 首先,经济增长带来的利益公平分配问题,是造成农村物权纠纷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共同、均质的贫穷掩盖了诸多纠纷,土地本身价值不高、土地流转受限、土地产出价格偏低等因素,使得农民更愿意维护脸面而不愿为微小的经济利益破坏熟人社会的“和谐”。但现在农村土地价值猛增,使得当事人有足够动力争取自身利益。在引发土地增值的诸种因素中,政府征地补偿数额的提高是关键因素之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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