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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作用           
农村物权纠纷解决中国家法的作用
等情形在纠纷中时常出现。第二,农村土地、山林等权属确定,惯常做法是政府组织,确权申请人、临界权利人到场,同时邀请数名无利害关系证人参加,到被确权土地现场勘界指认权属范围,确定划界标志,并在勘界地形图上予以勾画并注明四至范围,最后由全体到场人签字画押,交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各自保存,作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物权文件之一。但此种界权方式如遇土地纠纷,并不能完全满足程序与证据需求,例如,经过十数年乃至数十年之后原有界权标志消灭、纠纷土地地形变化、勘界文件在文革等时期被销毁、参与实地勘界当事人或证人死亡等各种情形,导致对前期勘界协议及勘界图的否定,提出重新确权请求,进而引发纠纷。第三,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我国集中进行的大规模农地勘界工作,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各地政府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一,安排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到现今土地确权纠纷爆发。操作不规范者,如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因时间急迫、偷懒等原因,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并不进行实地勘察,而是邀请当事人在地图上勾画,造成划界图确定范围与农民长期实际控制范围不符的情形;更有甚者,直接由地县政府发放盖章的空白土地证明文件给乡镇政府,并有各村领回直接填写,从而埋下纠纷的种子:在个案纠纷中,曾出现当事人利用先前留下的空白盖章土地证,在纠纷时重新填写并提供给纠纷解决裁判者作虚假证据使用的情况。
  再次,转型时期的各种其他因素综合影响。例如,通过普及义务教育,农村地区人口识字率与受教育程度提高,使农民有可能接近政府和法院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更多地在系统之内反映出来;20世纪80年代末以后全国多次出现民工潮,而到90年代中期以后企业更多需要脑力劳动者而非体力劳动者,使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重新回到农村生活,但城市生活经历使该群体更具有权利意识;国家推行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现代新闻资讯发达、法制类别节目诸多,使得农户更便利知晓自身权利及其救济途径,进而要求保护个体权利,这其中包括村民更积极参与集体组织的民主运行要求参与管理、合理分配土地利益的过程;律师考试与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历经前后20多年、高等院校法律类学生培养的增速,产生了大批法律职业者,部分法律职业者进入农村从事农村物权维护工作,甚至发生因此而滥讼的情形。
  ]二、现有国家法解决农村物权纠纷中的问题
  农村物权纠纷在新的历史时期高发的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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