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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简析《刑法》修正案中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刑法是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纵观世界司法界的发展历史,刑事法律体系是出现最早、体例最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更是早在远古文明时期便出现了刑事法律制度的雏形。作为国家强制约束力的重要象征,刑事法律体系的制定和完善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从中可以清晰地折射出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原则。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施依法治国原则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对《刑法》做了若干次的修订和完善,以《刑法》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刑事法律体系已经初见雏形。
  一、我国《刑法》历次修订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1.我国《刑法》修正案修订基本情况。在近期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前,我国共先后七次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来,在十余年的时间内我国多次对《刑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陆续增加了一些新的罪行罪名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删除了部分不适应社会发展实际的原有罪行、罪名及处罚方式。例如2005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第1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条第4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等等。同时调整的罪行罪名包括《刑法》修正案(四)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刑法》修正案(七)中绑架罪(第239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等等。
  2.历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特点。许多法学专家对于我国历次《刑法》修订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笔者在综合这些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历次《刑法》修订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是修订充分体现出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罪行相适应是立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衡量立法水平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刑法》中规定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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