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之法庭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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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机制尊崇“司法经济”原则。该原则体现了WTO在争端解决问题上的态度,即在保证WTO各项协议和措施得以遵守的前提下,力争以最经济、最有效率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法庭之友”作为非争端的相关方,加入争端解决程序,无疑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效率。 (二)发达国家对“法庭之友”制度的支持态度及原因。 首先,发达国家认为“法庭之友”制度有利于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 “法庭之友”的价值在于对现有的证据制度进行补充,对专业性问题提供最先进、最科学的解释和分析,从而弥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专业知识的不足,是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获得更全面、更客观的证据支持。 第二,“法庭之友”有利于增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根据现行的WTO规则,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会议是不公开的,当事方和其他利害关系方经邀请才能参加。因此,成员方往往会质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允许“法庭之友”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交报告,是争端解决机构向国际社会开放的一种方式。 三、 我国如何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制度 首先,要积极发展国内的非政府组织。“法庭之友”的重要主体之一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是有益的,它和政府存在着合作与互补的关系。“在寻求社会和谐发展的民主国家和开明国家,合作与互补往往是双方关系的主流。” 近年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还是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不成熟。因此,应明确和规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实行政社分开;加快建立一整套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其次,积极在国内实践“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传统制度,我国对 此缺乏实践经验。鉴于“法庭之友”制度的优点,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关或类似的规定和实践,如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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