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若激励正当何必遮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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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是一个大型国企在竞争中的逐渐式微、衰落。 不必再遮遮掩掩 对国有企业的激励,西方国家的做法有可以借鉴的地方,对于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各国进行了各项制度建设,从而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奠定了合适的环境基础。德国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其股权激励机制和私人企业基本相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普遍适用股权激励机制,但受到政府及舆论的严密监管或监督。淡马锡公司财务不对外公布,但每年必须定期向财政部提交一份公司财务报告。为确保财务报告的公正和权威性,在上报前,一般都由公司聘请国际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为了规避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种种隐忧,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发达国家通常都具有明确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来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竞争性国企,应与私营企业的管理激励方式无本质差别,国家和政府在股东会和监事会层面进行严格监管,而对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企业业绩紧密挂钩;派驻政府代表,履行股东权力;实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管理者积极性的问题一直在纠结中前行,一放则乱,一收则死。近几年连续出台的股权激励方面的法规政策,在方向上有所明确,但激励力度仍是过于谨慎,难以很好地激起企业经营者的参与热情。此次四川长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虹股权激励,应该作为企业和地方政府自我突破的一个案例,加以研究、总结。 当然,长虹的激励并非没有漏洞和隐忧。例如,“绵阳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长虹高管层6000万元的现金奖励”,这么大的奖励额度确实依据不足。另外,“长虹十余年的积累”是否应该让这50名高管独享?同时,“每年长虹高管层可以从集团获利的总额中以15%计提,用于购买四川长虹的股票”,这么大的计提比例是否合理?此外,虹扬投资为长虹高管层持股,在公司营运上,以及三年之后虹扬投资的持股可以流通变现之时,虹扬投资和四川长虹之间确实有可能会形成某种利益链条,确实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过去的种种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有可能再次重演。 改革仍在探索,只要坚持真正市场化的方向,就应当疏通公平合理激励国企高管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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