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约束下的生物能源发展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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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也很强烈。但是,从基本国情及其他国家的动态来看,如果只是简单地对国内生物能源产业进行限制,并不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而且管制的效果可能也并不理想。主要理由有如下几条。 第一,限制生物能源行业的发展,从长远看不利于解决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中国是石油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据专家测算,我国石油的稳定供给期不会超过20年,不久的将来就会面临石油供给危机。我国的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达到46.5%(2007年),而且其中60%以上的进口集中来自中东和非洲的5个国家。因此,我国不得不考虑能源供给的可持续性。生物能源作为一种理想的替代能源,其产业链的完备及生产技术的提升都需要较长时期的积累,因此我国需尽早对其进行大规模地探索,而非简单地进行限制。 第二,如果限制生物能源发展是出于稳定国内粮价的考虑,那么如果其他国家继续推广生物能源,国际粮价的上涨依然会传导至我国国内。2008年我国粮食产量达到52850万吨,谷物的自给率保持在了95%以上,但2007/08年度我国大豆的进口量却达到了3781.6万吨,自给率不足1/3。总体来看,我国的农产品供求已越来越融入国际市场,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的联动性也日益增强。从最新动态来看,其他国家(尤其是一些农业大国)并没有停止发展生物能源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仅限制国内生物能源产业的发展,效果可能并不明显。 第三,限制生物能源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并且实施管制的成本很高、难度很大。如前所述,生物能源产业的发展,将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从而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契机。如果对生物能源产业进行限制,自然就减少了农民从中受益的机会。更重要的是,简单地要求生物能源“不与粮争地”,可能会侵害农民的种植选择权。目前理论界倡导利用原先没有耕种价值的边际土地来生产非粮能源作物,但由于市场是统一的,如果在边际土地上生产非粮能源作物具有较高的效益,那么农户很可能会将耕地也用来种植这些作物。如果为了实现“不与粮争地”,而对农户的种植行为进行管制,不仅成本很高,也不利于保护法律赋予农户的种植选择权(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一般耕地而言,农户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而且,由于玉米、大豆等作物既是粮食又可作为生物能源的原料,在种植 环节无法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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