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时期的师范教育学费制度简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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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师范教育学费制度简析
一、清末师范教育制度的确立 从1902年开始师范教育便开始了向制度化转变的尝试,由官学大臣张百熙所呈奏的《钦定学堂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章程虽然没有将师范教育单独分离形成独立的体系,而仍旧依附于普通教育,但是它已将师范教育分为中高两级,并初步明确了每一级的职能。虽然限于当时的社会条件这一章程未能真正贯彻执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将其视为中国师范教育制度化之发端。 至1904年1月3日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该章程将师范教育从教育体系中分离出来,建立了真正独立的师范教育制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度,确定了师范教育的独立地位。其中涉及师范教育方面的共有3个文件,通过《优级师范学堂章程》《初级师范学堂章程》和《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等以及后来不断补充的一些章程和规定,师范教育学费制度的初步体系化渐露眉目”,标志着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制度的确立,为中国近代师范教育学制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二、清末时期师范教育的学费制度的确立 自1897 年盛宣怀创立南洋公学师范院开始,清代的师范教育学费制度便以公费制为主,以自费制为辅,并针对不同费制的学生制定了一系列不同的服务期规定,以及退学、转学赔偿学费等惩罚措施,以确保公费制的有效。公费制不仅仅是在学费上由官方支付( 即学费全免),还包括膳宿等费用由官方支付。这一费制与当代意义上的公费有所不同,是更为彻底的公费制度。 清末“新政”出台的各级各类师范学堂章程中大都包含了对师范生学费的种种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师范生的学费缴纳。初级师范学堂和优级师范学堂都是官办,师范生无需纳费,学生在校费用包括膳食和住宿费均以官费支给。“洋纸、铅笔、墨水之属,及东西洋教科书,向由学堂颁发,历办无异”。实业教员讲习所和官办女子师范学堂的学生也照例免交学膳等费用。师范学堂的经费就由各级政府筹款备用,师范生无需纳费。优级师范学堂中经本学堂监督特许入学者自备学费,初级师范学堂许设自费生(谓自备资斧入学者),接收自费生的数额根据本学堂的具体情况决定,而且需要经过地方官长的允许。伴随着《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近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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