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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诈骗的刑法规制           
论电子商务诈骗的刑法规制

论电子商务诈骗的刑法规制

 一、电子商务诈骗概论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各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即时性、跨行业地域性等特点,加上我国政策法律环境、行业规则、第三方支付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普遍存在交易者身份不确定、信用体系不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等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具有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犯罪对象广泛、社会危害大等特点。
  二、电子商务诈骗的刑法规制
  (一)电子商务诈骗的刑法归属
  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诈骗罪,与此相关的涉及刑法第192、200、224、267、287条规定。关于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刑法定位问题,目前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存在不同特征(主体特定性、危害严重性、证据缺乏性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的“电子商务诈骗罪”罪名;另一种观点主张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属于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传统财产型犯罪,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犯罪类型的计算机犯罪。编辑:www.ybask.Com 。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电子商务化,没有必要将其单独拿出来构成一类新的犯罪。刑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形式的诈骗行为都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对电子商务诈骗行为以诈骗犯罪论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首先,电子商务诈骗侵犯的客体或者主要客体仍然是财产所有权,其与传统的诈骗犯罪只存在作案工具和手段的不同。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的诈骗犯罪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其次,电子商务诈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并未作出限定。因此,在电子商务领域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显然构成诈骗犯罪。
  (二)电子商务诈骗可能触犯的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电子商务诈骗行为若构成犯罪,可能会触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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