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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宣传”问题的刑法分析           
“不实宣传”问题的刑法分析

“不实宣传”问题的刑法分析

 一、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概述
  (一)概念
  不实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行为表示。它是商家进行不规范促销的一种行为方式。
  (二)行为表现
  1.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进行广告或其他宣传;
  2.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未予明示,或对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不做醒目标注等;
  3.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4.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等。
  不实宣传的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都是利用欺骗的手段获取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信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其欺骗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刑法法规对不实宣传的行为进行规制。关于不实宣传的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国外已经出现了,诸如加拿大竞争法1999年修订后对虚假宣传规定了刑事处罚,竞争局局长有权在调查、质询的基础上决定适用刑事条款,一旦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被确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将依法院的判决处以5年以下监禁。编辑:www.ybask.Com 。
在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对于上述家乐福的不实宣传欺诈行为并没有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有的学者则主张对于不实宣传应该设立单独的罪名进行规制。笔者认为对于不实宣传这种欺诈行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诈骗罪来进行处理。但是,如果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也旨在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为不实宣传欺诈的入罪提供一定的合理性依据。
  二、“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分析
  (一)“不实宣传”可以构成刑法上的欺诈
  对于欺诈行为,有的国家在刑法中有概括性的描述,如德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欺诈行为是“以欺骗、歪曲或隐瞒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之中”的行为;瑞士刑法第148条规定,欺诈行为是“恶意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而使人陷入错误,或者恶意利用他人之错误&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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