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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宣传”问题的刑法分析           
“不实宣传”问题的刑法分析
骗行为;第二,除了列举该种经济欺诈罪的典型行为外,还规定“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这一概括性的保底内容。这对于认定欺诈行为在何种程度上构成犯罪显然是有益的。
  三、“不实宣传”中欺诈行为的主观目的认定
  根据上述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不实宣传中欺诈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那么这种欺诈行为是否可以构成诈骗罪还存在主观目的的认定问题。因为我国在诈骗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要求有主观的故意以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是否具有这种主观目的呢? 诈骗罪有不同的概念表述,纵观这些概念不难发现这些概念的共同点是强调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或手段进行诈骗,主要的区别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占为己有、非法所有还是不法所有以及是否明确规定这种目的,关于这一点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例:④

 1.规定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德国刑法。
  2.没有明文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日本刑法。
  从各国刑法的规定和中外刑法理论上的解释来看,都对非法占有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楚,如果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界多数人倾向于从其字面上、本来的含义理解非法占有,即“本义的非法占有目的”。编辑:www.ybask.Com 。
由于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内容,如何对其证明是始终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当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够明确认定时,就需要立法以及理论上提出必要的支撑,即可否考虑在认定诈骗罪的过程中不考虑这种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对其进行扩大解释,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可以的。
  一方面,具体来分析不实宣传的欺诈行为,界定它主观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比较困难的,根据传统的观点我们可以将其目的理解为一种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而非法获利和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存在区别的。非法获利只是强调客观上的结果,而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调主观上的不法占有或所有的目的。不实宣传中的欺诈行为主要是要通过价值交换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不能够将其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导致在我国对于不实宣传无法以诈骗罪来进行规制,而只能归于其他可能性的罪名。笔者因此指出可以对非法论文联盟www.LWlm.cOm占有进行扩大解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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