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问题的逻辑哲学探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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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变项的类型。例如,如果一个表达式的约束变项中只有个体变项,那么该表达式就是一阶谓词表达式,它表明了只承诺客观个体的唯名论本体论立场;如果一个表达式中的变项含有谓词变项或命题变项,那么该表达式就是高阶谓词表达式,它表明了承诺共相实体或理论实体的实在论或概念论本体论立场。 “抽象出共相的另一种更大胆的方式,是允许迄今都只是不包含本体论承诺的模式字母像约束变项那样进入量词中。因此,如果我们通过引入量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等来扩展真值函项理论……我们就拥有了一种包含共相,或者终归是抽象实体的理论。”(13)蒯因承认,“存在是约束变项的值”仅仅是关于某一理论内部的本体论承诺的语言判定标准,该标准不能解决我们实际上应承认何物存在或采取哪种本体论立场的问题。给出这一标准不是为了知道实际上存在何物,而是为了知道某个陈述或学说说存在何物,与实际上存在何物完全是两码事。然而将本体论的争论上溯至语言层次,可以找到人们进行辩论的共同基础,便于问题的解决。“存在就是约束变项的值”这一著名口号揭示了关于“何物存在”的长期争沦的语言学本质,在哲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整理:WWW.YbAsk.COM 。
笔者认为,虽然在蒯因的逻辑学词汇里没有高阶逻辑和模态逻辑的概念,但他在解答“何物存在”问题时实际上默认了高阶逻辑的合法性,而这一点虽然在弗雷格、罗素那里谈“何谓存在”时意识到了,但是坚决加以拒斥的。在弗雷格、罗素那里的约束变项只是个体变项,不允许出现谓词变项或命题变项。这当然与他们的本体论立场有关。蒯因的唯名论立场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转移到实在论立场上来,他除了承认物理对象,也承认像类这样的抽象实体是数学真理的本体论基础。如果我们把弗雷格、罗素意义上的约束变项或命题函项主目的值域由个体类扩展到抽象实体类,则一来便于我们从语言上谈论任一本体论观点,避免无谓的本体论纷争,二来可以和蒯因的理论连贯一致。大家知道,一阶语言中的谓词符号是以个体词(个体常元和个体变元)为主目的,因此一阶公式只能是表述有关个体属性的命题形式。但按照实在论的观点,个体不是唯一的存在实体 << 上一页 [11] [1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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