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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就是说其他分支学科还没有达到可以和三大传统学科平起平坐的地位,至多只是它们的次分支而已。国内还有学者称,国际强行法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逐渐从传统分类下的模糊而尴尬的定位中解脱出来,成为国际法外延的又一个重要的独立组成部分。故可言,当今的国际法(宏观国际法,已不限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效力高于此三者之上统领着整个国际法部门的国际强行法成了国际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也认为,目前国际强行法规范在国际法上是越来越多,而且国际强行法的概念或术语也被广泛运用。但是笔者更认为,国际强行法现在很多时候只是被作为一个概念来运用,其在宏观国际法的框架内,也更多的表现为一些零散的条文和在某一国际法的再分支领域相对突出而已,其离科学性、体系化和完善化尚远。所以说在目前,无论从具体内容还是从体系来看更多的还表现出其附属性,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和三大传统学科平分秋色的地步,更不用说位于它们之上。当然了,其若真能统领三大传统学科,就如法理学对于其他法学学科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或者就像宪法对于其他国内法部门的基础性地位一样,我想是每一个国际法学人的梦想,因为这可以使国际法在实践中得到完美的实施和执行。整理:WWW.YbAsk.COM 。
因此,笔者这里所说的宏观国际法只是指: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也将从这一立场出发。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与联系
  从法类型学的角度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我们可以发现国际法有以下的特征。从调整对象来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文化的行为多具有跨国性的特点;从其效力的来源来看或者说其有效性或约束力的基础来看,是来自各主权国家的合意,即共同的协调一致的意思表示。国内法是指由特定国家创制并使用于本国范围内的法律,一国国内法一般都是部门齐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效力层次明确,以宪法为金字塔顶,依次往下,效力层次也在递减;有专门的制定机关同时也有明确的执行机构,而且还有强有力的保证执行后盾;是一国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也是其利益的护卫士;当然了,其效力只限于一国领土范围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走出国门、实现其域外效力。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
  在对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进行研究之前先让我们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我们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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