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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相关理论研究
。可以说在理论研究上,这种观点已完全为当今的学者们所抛弃。
  2.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优先说主要是指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从属与国际法。该学说也是一元论的一种观点,它还是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只是国内法的效力低于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是最高规范和最低规范的关系,国内法必须服从于国际法。该学说出现于一战之后,波利蒂斯(Politis)、塞尔(Scelle)、凯尔森(HansKelsen)、菲德罗斯(Verdross)和孔慈(Kunz)等,劳特派特和杰塞普也是比较赞同这种观点的。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从字面来看,这样的观点有助于国际法的实施,也同时给予了那些认为国际法不是法或者认为国际法是弱法的观点一种有力的回击,对国际法的实施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勋。但是如果细加分析就会发现,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假设前提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完全是建立在否定国内法的基础之上的,各国法律无论对外还是对内都是一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内表现为维护正常的国内秩序对外表现了一国的独立自主,如果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置于一个法律体系内,同时将国内法作为国际法的附庸,完全否认国内法的独立性,这不但会给一个国家的正常秩序带来灾难性的毁灭,甚至会成为有些大国干涉他国内政的口食,从而否认国家主权,国家独立,将国际法蜕变成“超国家法”或“世界法”,而“超国家法”或“世界法”本来就是一些西方大国的国际法学家为了实现某些大国一统世界的目的而创造的,换句话说,其本身就是居心不良,心怀鬼胎的“杰作”。来源:Www.Ybask.Com 。
所以说,这种观点是断然不可采信的。
  3.自然一元论(monist-naturalisttheory)
  布朗利教授认为还有一种自然一元论。依据该理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属于第三种法律秩序,通常被假设为自然法或一般法律原则,它优于国际法和国内法而且能够决定它们各自的范围。
  这种观点和前面的一元论的前提都是自然法,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真理性还是需要商榷的,虽然自然法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尤其在确定两者的价值取向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我们不能由于自然法或一般法律原则这些比较抽象的东西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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