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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捐门事件的法理透析           
关于诈捐门事件的法理透析
  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做出无偿地向公益性社团法人、事业法人或代表受资助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构捐赠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经受赠主体做出接受捐赠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履行的合同行为。⑤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⑥由此可知,赠与合同和慈善捐赠都具有契约性,均需要双方交互的意思表示,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但两者也存在着一些区别。在赠与合同中,受益人即是受赠人。而在捐赠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是独立的主体。比如汶川地震后,受灾群众的范围极为广泛,某一行为人做出捐赠的意思表示的对象往往针对受灾群众的整体,但受灾群众整体却无法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这时便需要通过慈善机构这一特定的媒介机构“接受捐赠”,然后将捐赠物资移转到受灾群众的手中。所以捐赠人捐赠物资时并不是想将物资的所有权给予受赠人,最终目的是将物资给予受灾群众,与赠与合同简单的双方合意不同。由此可见,捐赠行为虽然跟赠与合同相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但也具有自身的特性——社会公益性。
  (二)慈善捐赠是诺成性合同
  传统民法理论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以及捐赠合同同样都为典型的诺成性的合同,只要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到合同成立的目的与效果。整理:WWW.YbAsk.COM 。
主要援引的依据为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以及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对合同诺成性规则的立法确认。因此作为赠与合同特殊形式的公益捐赠也应当属于诺成性合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同。⑦此外,将捐赠合同视为诺成合同更符合赠与合同产生发展的历史趋势;更符合合同立法的基本价值判断;更符合合同法赠与撤回权的法律基础;也更符合公益捐赠的社会经济作用。
  因此,将捐赠合同视为诺成合同无论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还是从相关法理来说都是毫无瑕疵、毋庸置疑的。
  三、慈善捐赠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捐赠人的权利义务
  1.请求实现捐赠目的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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