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诈捐门事件的法理透析           
关于诈捐门事件的法理透析
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将受赠人列为被告是科学合理的。再者,由于受益人往往范围、对象无法确定,如果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也会严重诉讼效率。
  2.受赠人不履行时的诉讼关系。受赠人的角色地位类似于媒介居间中的居间人,又有点类似于信托人。如果受赠人利用自己对财务的实际支配控制地位,滥用权力,将会严重损害到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共同利益。个人认为,于此法律关系之中,如果捐赠人提起诉讼,可以将受益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受益人提起诉讼,可以将捐赠人列为共同原告。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原被告混乱的尴尬局面,也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
  3.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时的诉讼关系。在建立了相关的慈善基金监管机构的前提下,如果由于监管不力而导致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受益人和捐赠人也可以对监督机构提起诉讼,但此种诉讼关系属于行政法范畴,与本文所探讨的主题无关,不做讨论

上一页  [1] [2] [3] [4] [5]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关于汉密尔顿国际政治观的外
    关于交通运输与区域经济的发
    关于成本会计核算的探讨
    关于农林经济管理专业建设的
    关于英语语言学习的几点看法
    关于我国房地产行业周期统计
    关于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设置
    关于处方药管理中存在问题的
    关于高中物理创新教育的几点
    关于税法中费用扣除的几点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