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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捐门事件的法理透析
关于诈捐门事件的法理透析
的利害关系人,所以将受赠人列为被告是科学合理的。再者,由于受益人往往范围、对象无法确定,如果将其列为共同原告,也会严重诉讼效率。
2.受赠人不履行时的诉讼关系。受赠人的角色地位类似于媒介居间中的居间人,又有点类似于信托人。如果受赠人利用自己对财务的实际支配控制地位,滥用权力,将会严重损害到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共同利益。个人认为,于此法律关系之中,如果捐赠人提起诉讼,可以将受益人列为第三人。如果受益人提起诉讼,可以将捐赠人列为共同原告。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原被告混乱的尴尬局面,也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
3.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时的诉讼关系。在建立了相关的慈善基金监管机构的前提下,如果由于监管不力而导致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受益人和捐赠人也可以对监督机构提起诉讼,但此种诉讼关系属于行政法范畴,与本文所探讨的主题无关,不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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