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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政治意义           
论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政治意义
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取得的成果,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适合中国国情,与我国经济基础相适应,具有无比的优越性。而西方的政治制度尽管在西方有其历史必然性,与它们的经济基础相适应,但是不适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基础,所以从总体上说我们不能搞全盘西化。当然,西方政治制度中的某些有益的成果,可以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所借鉴,我们不应对之全盘否定和一概排斥。我们之所以又要不断完善基本政治制度,是因为我们的各项政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这就必须通过改革使之不断完善。这种改革的主体是人民,改革必须为了人民,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把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但是改革不是群众的自发行动和盲目行动。因此,改革又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进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其形成过程中,已经将我国几十年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要的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今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将政治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要的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使之具有宪法和法律保障。整理:WWW.YbAsk.COM 。

  
  三、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法制基础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确立的一项基本方针。宪法将这一基本方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下来,并要求“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享受民主,所以社会主义民主也即人民民主。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人民享受民主的根本点在于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次,人民享受民主还突出表现在人民有权对由民主产生的国家机关实行监督,使其不得违反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此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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