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的法理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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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的法理正当性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诱惑侦查是否具备法理正当性进行了长期的论争与探讨,各派学者从不同的价值立场出发,分别论证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了诱惑侦查的法理正当性和弊端性。从争论的情况来看,要认同诱惑侦查的正当地位,必须进一步追问其正当化的法理基础。通过梳理各方论点发现,要判明诱惑侦查是否具有法理正当性,不可避免地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为何诱惑侦查包含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第二,为何在其他情形下可能视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第三,为何对尚未真正实施犯罪的对象采取主动性的侦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第四,为何采取欺骗及诱导策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第五,为何可能违背罪责自负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 一、关于“诱惑侦查包含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的质疑 可以从公民权利的相对性和公共利益在一定条件下的优先性予以解释。公民基本权利受宪法保护不得随意侵犯,但从来都没有绝对权利,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避免紧急危难时可合理限制公民权利,即公民需要让度一部分个人权利,这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编辑:www.ybask.Com 。 就诱惑侦查可能影响公民意思自决的自由而言,“为了重大国家刑事追诉的利益(排除高度的社会危害以建立法秩序),对于嫌犯的个人利益(例如,意思形成的真实自由)的破坏,应可以被容许”。就诱惑侦查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来说,国际人权法理学认为隐私权不是一个绝对价值,如果出于侦查犯罪的目的,只要满足必要性和合比例性检验标准,秘密警务就是合法的。倘若出于侦查某些严重犯罪的目的,诱惑侦查的侵权性只要没有超过必要与合理的限度,应当可以容许。 二、关于“在其他情形下可能视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的质疑 笔者认为可将诱惑侦查中采取的在其他场合可能视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看作正当化事由,从而取得正当性。在诱惑侦查中,侦查人员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采用某些特殊方法,比如劝说、诱骗或者一定程度帮助、参与犯罪活动,这在通常情况下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但如果对这些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则可能妨碍正常的犯罪侦查。对于这些侦查行为的许容性,笔者认为可借用刑法学上的正当化事由理论加以解释。正当化事由是指在具体事件中,两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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