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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的法理正当性           
论诱惑侦查的法理正当性
查手段的负面影响之间权衡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及其在政策上的体现,具有法理正当性。
  五、关于“可能违背罪责自负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许容性”的质疑
  笔者认为,只要进行法律规制,诱惑侦查并不违背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任何人只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即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到惩罚。也就是说,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是否应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适用到诱惑侦查中来,是指被诱惑者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承担罪责,不对诱惑者的违法行为导致或加重的危害后果承担罪责。在法律框架内运作的诱惑侦查针对的诱惑对象本来就有犯罪意图和倾向,并一般表现为一定的犯罪预备行为或实施行为,潜在的危险性已在一定程度上外化,被诱惑者虽经一定程度的诱惑,但基本还是在自己的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自愿实施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未丧失主动性。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实施的,发生的犯罪结果与犯罪行为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已有犯意并有实施犯罪倾向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为获取证据而采取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被诱惑者接受诱惑,进而继续将犯罪实施下去,其犯罪行为实际上仍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意志的体现,不违背罪责自负原则。编辑:www.ybask.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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