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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的法理正当性           
论诱惑侦查的法理正当性
唯一重要的可能是将购买所花的钱从销售者处取回来。但其理论基础还是预防犯罪。这一行为是无害的,但只要是毒品商不被查获,他就完全可能进一步从事非法销售。”
  四、关于“采取欺骗及诱导策略具有一定的许容性”的质疑
  笔者认为,只要经过合理限制,诱惑侦查采取的诱导性、欺骗性策略并未超越人们公认的道德底线。各国学说及实务普遍承认,“圈套策略是一种对付犯罪的有效且必要的手段。”就诱导性策略而言,学者认为,有些犯罪利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就需要特殊的“激励”技巧,“如果特定的犯罪通过回应型执法技术很难侦破,那么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为犯罪提供便利以侦破这类犯罪。”美国法官Hand认为:“

事实上,看来如果不是对象对政府的引诱予以回应,就不可能促成对那些秘密完成的交易型犯罪进行定罪”。英国法官指出:“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比其他场合更需要使用倾向于主动、因此也是更恰当的侦查手段。侦查的秘密性和困难度,以及特定犯罪行为发生时所采用的方式都应纳入考虑范围”,“在一些案例中,警察一定程度上积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地介入犯罪,一般被认为可以接受。来源:Www.Ybask.Com 。
”就欺骗性策略而言,有学者甚至提出,刑事调查方法“从强制到欺诈”是全球化发展趋势。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法官也强调了运用包含“圈套”的秘密执法方法的必要性:“在没有‘受害人’或没有人愿与执法当局合作时,采取这种措施逮捕这类犯罪人通常是社会的需要。政府有权保护其自身免受可能的犯罪侵害。仅仅对于那些已涉足犯罪,或将要实施犯罪的人设置圈套,随后对其进行逮捕和起诉,在我看来,并不违反公众正义感。”从根本上讲,欺骗性及诱导性因素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许容性,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性质、实际需要及社会道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所决定的。只要没有超过合理限度,这种侦查手段在现代各国均未被排斥。总之,适当运用诱惑侦查手段侦破某些特殊犯罪,是人们面对新的犯罪形势的冲击,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秩序与自由之间,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使用这种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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