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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           
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
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一系列政策所确立的鼓励交易原则相违背,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管理成本,造成本来就很稀缺的国家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也滞后了经济的发展,限制了交易主体自我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发挥,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也是十分失败的。
   (二)限制查询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机关作出以上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三个法律特征:第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具有实用性(或价值性);第三,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笔者认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并不具备以上三个法律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不具有秘密性。整理:WWW.YbAsk.COM 。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各地工商机关“应努力开发、利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信息”,“有计划地作到面向社会、面向公众、为领导决策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服务”,外单位只要持有有关的证件和信件,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均可以咨询或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有关信息。《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还规定,国家授权工商机关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宣告企业法人成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情况,提供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和有关资料,以利于民事主体依法确立合法地位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有关上市公司部分和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都公司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工商登记档案信息都应为公众所知悉,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必须依法主动披露,而一般公司只是接受被动查询而已。
   第二,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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