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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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查询,以上两个行政法规是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2. 部门规章规定:查询企业登记档案须经批准。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中涉及的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对于同一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问题,这两个部门规章作出了若干限制性、 禁止性的规定,并由此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转变成了本部门审批的权力。 3. 部门规章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首先,就法律效力而论,上述规章中关于限制、禁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应属违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此类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和不适当的规章,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其次,就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而言,新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没有授予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编辑:www.ybask.Com 。 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和《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查询档案的许可,应当予以调整。 (二)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⑤目前,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广泛存在,使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应当成为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 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度。禁止或限制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查询,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难以发挥,而且在客观上纵容了经济欺诈,人为地阻断了市场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从而大大增加了交易风险。登记机关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此责权不分、包揽权力、垄断信息并拒绝公开,极易导致审批权力滥用、 暗箱操作,不法分子也会就此取得“合法”登记,凭借国家公信力行各类欺诈、逃废债务等不法之事,导致市场秩序的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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