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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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和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对于守法者,不仅要承受因此大大增加的交易风险,即便是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却因查询相关企业档案的障碍,在程序上甚至可能因此无法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案,在实体上亦无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我国民法、刑法中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抽逃出资、妨害清算等相关法律难以发挥效用,其结果只能是在客观上纵容、庇护甚至支持形形色色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 2. 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有利于公众对企业诚信进行监督。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充分公开,允许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充分地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通过公开,让公众广泛且无障碍地参与企业信用管理,使人人都成为尽职尽责的“工商局”,以实现社会信用的良性循环:通过公开,守法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实现法律抑恶扬善的社会价值;通过公开,变“黑箱”为明示,不仅能有效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不当行使,而且能提高企业的自律性和自觉性。 (三)是政务公开的需要 政务公开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整理:WWW.YbAsk.COM 。 拥有或保存政府管理信息的行政机关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务公开应当把保密作为一项特例而非惯例处理,除保密的范围外,其他信息均应公开。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应当成为政务公开的先锋。若同一行政文件中有些可以公开,有些不应当公开的,则对不宜公开的内容加以删节后再公开。⑥如果政府应当公开信息而没有公开,致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⑦ (四)是律师执业的需要 1. 律师进行事前资信调查是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贸活动已经非常频繁,跨国贸易更是与日俱增,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商事主体在确定交易之前都希望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风险做出恰当的评估,防止遭受损失。因此,现代规范企业都要在确定交易之前聘请律师对对方进行基本的资信调查,有些甚至要求律师在调查的基础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力争将商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这种谨慎的态度客观上维护了国家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理应得到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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