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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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然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赋予检察机关对各部门违反移送的相关规定时,反制的约束力和反制措施相当有限,极大地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2010年颁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立案监督的相关措施的进一步规定,横向比较其他规定,是对以往相关规定的一种详细化解释,但是并没有脱离以往的桎梏,依然是指导性意见较多,可操作规定较弱。 (二)检察院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途径和实施程序: 1、主动联系行政执法单位,以单边走访的方式了解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件,主动要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制定“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和完善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 2、在引起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重视后,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召开联席会议,协商会签“衔接机制”的意见、办法、规定等,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向检察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以此备案,便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四、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监督的改进对策 检察机关应当主动积极对这一检察监督的重要领域进行大胆探索,但是检察机关牵头召集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建立的衔接机制、制定的有关联合文件,也有“单边重视”之嫌,可能会引起部分单位的一时注意,但是具体实施后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因为缺乏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严谨的制度,衔接的各项措施还难以真正落实到位,立案监督的效果也大打折扣。来源:Www.Ybask.Com 。
(一)必须继续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全立案监督权利。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刑事立案督权的权能。一是要完备刑事立案监督权的权能。也就是说,要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知情权、质询权和纠正权以及为保证纠正得以实现的机动调查权、处罚建议权,使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具有刚性、强制力。二是要在法律上明确扩大现有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将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都纳入到立案监督的对象当中来。将立案监督的范围扩大为应当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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