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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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水法规把违法行为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3种。如果是非法占用河道、加深洪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这属于刑事违法。水法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部分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水法规中的停止违法行为的含义与《民法通则》停止侵害的含义相近,但范围更广。凡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侵害的后果,均应无条件停止。 三、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是水政执法的关键 办理水事案件和调处水事纠纷做到准确、及时、合法,必须熟练掌握法律这个准绳。以法律为准绳的核心是有法必依,办理水事违法案件,尤其是实施水行政处罚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文规定。要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具体运用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基本经验和科学总结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以法律为准绳不是死板地、形式主义地理解法律、法规的字面含义,而要深刻地领会其精神实质,防止主观片面,更不能歪曲滥用。②要正确处理适用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以法律为准绳并不意味着忽视政策的作用。③以法律为准绳,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二者并举并重。整理:WWW.YbAsk.COM 。 ④在使用法律和水法规中,对同一水法规规定,应注意“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水法规授予我们的哪些权力,如何按照授权行使水行政管理权。不用或者用不好不行,滥用更不行。 以法律为准绳,正确使用法律所指的法律不仅是水行政执法的实体法,而且还包括程序法;也不仅是水法规,还包括相关的实体法律法规和程序法律法规。实体法是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的依据,而程序法则是执行法律法规、使用法律、法规的过程。如果办理一个水事违法案件,使用法律或者法条不确切,当事人就有权拒绝执行所实施的处罚。假设适用法条准确,而不按法定程序办理,也同样会遭受异议,都会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不管是引用实体法错误,还是在办案过程中程序有欠缺,都有很大可能带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旦进人行政诉讼阶段,水行政执法机关就可能会出现败诉的局面。因此,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不但要准确无误地把握好实体法这个准绳,而且也要掌握好程序法这个准绳。只有将实体法、程序法二者并举,才能掌握以法律为准绳这个关键问题。 四、领导支持,部门配合是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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