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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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sh;—主计长的产生程序为:由国会两院和两党议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推荐3名候选人,再由总统从中确定一人交参议院表决通过,最后由总统根据参议院的最终选举结果正式任命。主计长每届任期15年,不得连任,在任期内,其职位不受政府更迭和国会换届的影响,只有在参、众两院联合决议后才能被罢免。截止到目前,会计总署还尚未发生主计长因国会作出联合决议而被免职者。由于主计长所具有的独特地位及较长的任期,使得总统无法对主计长构成威胁、从而保证了主计长能够独立地开展工作。 (2)从人事安排上来看,会计总署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均由主计长自行决定,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及影响。而且,会计总署与各州或地方审计局之间,不存在任何领导或指导的关系。 (3)从审计机构的经费上来看,会计总署的经费由国会单列预算予以保证。在这种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这是现代国家审计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模式。 二、司法审计模式 司法型审计模式是在国家审计机构内部设立司法部门,例如设立审计法院,国家审计拥有有限司法权,从而强化了国家审计职能。整理:WWW.YbAsk.COM 。 司法型审计体制最初起源于法国,1807年9月16日,法国正式通过法令,决定按司法制度和体制新建国家审计法院。该法令规定,审计法院的地位仅次于最高法院,享有与其相等的权力;审计法院的裁决为终审判决;财政部长必须执行审计法院的最终判决;审计法院院长实行终身制等。现在世界上实行司法型审计体制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等20多个国家。 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的司法化,使其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1)从组织人事上看,审计法院所有成员都具有法官资格,采用终身制,受法律保护,审计官员不得随意被免职或调动。终身制特权的确立,为法官解除了后顾之忧,使其能够不屈服于任何威慑权力,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2)从审计工作职权上来看,审计法院对于审查出的重大案件,有权直接进行审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有权根据审计结果做出判决。 (3)从审计工作方面来看,审计法院在进行审计调查时,享有充分独立的调查权,任何人无权干涉。虽然审计法院每年要向总统和议会呈交审计报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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