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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惑           
《公司法》之惑
的关系时,又要竭力否认信宜紫金的独立人格,认为信宜紫金与紫金集团人员混同、财产混同、意志混同、经营混同,从而才能让紫金集团承担信宜紫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逻辑悖论,在庭审时的体现很多,最典型的就是对信宜紫金的银行日记账的认定上。从刑事侦查中取得的民事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书》附件及鉴定内容,均根据该银行日记账对信宜紫金的资金往来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甚至广东省“9·21”事故财务检查小组也是据此界定信宜紫金的财产范围的。但在庭审时,对这一银行日记账的真实性,原告及鉴定人在指控信宜紫金抽逃出资时是对其予以认可并当作证据使用的;而在指控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时,又不予认可——在同一案件中出现这样的矛盾,实在极为罕见。
  诉讼困局的不可避免
  紫金集团的代理律师赵国华认为:一旦认定信宜紫金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引起的连锁反应将是巨大的。作为在香港、大陆两地上市的上市公司,紫金集团的财务状况要受到两地股市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紫金集团或其子公司财务混乱,而香港、大陆两地股市监管机构又没有发现,那就是说两地股市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管混乱——“事情就闹大了。编辑:www.ybask.Com 。
”这2502宗民事赔偿案,目前由广东省高院、茂名市中院和信宜市法院联合组成了“办案指导小组”在进行指导。“相信指导小组对这一后果的严重性是有充分认识的。”赵国华说。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不能认定紫金集团必须对信宜紫金系列赔偿案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灾民就无法得到赔偿,地方政府也无法维稳,诉讼的目的又达不到。”赵国华分析,“案子就这样拖了下来,还不知道要拖到哪一天。”
  而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看来,这是《公司法》实施以来首例上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判决结果必将对今后的公司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产生标志性的影响。“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人员、业务等事项的统一管理是公司集团本来就有的法律特点,不等于法人人格的混同和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必须有极为明确的界定,否则,一旦通过司法判决开了母公司要为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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