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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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理成本高。股东与经理人员利益指向不一致。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目标很明确,即公司利益最大化,从而自己亦能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而经理人员追求的目标是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极有可能导致其作出决策、管理行为时,偏离股东的要求,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亏了算股东的”,“赚了少不了自己一份”,造成高额的代理成本。 4、监事会职能的形式化。由于原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过于形式化,监事会在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监事会基本是内部人,抬头不见低头见,很那起到制约、监督作用。 此外,董事会职权不明,董事和经理职权混淆;公司对经理层制约与激励不完善,经理层怠于行使或滥用职权;独立董事“不独立”,成为“花瓶董事”等,都是目前中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缺陷。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针对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缺陷,新《公司法》抓住了公司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重大问题与现实问题,如公司设立制度、一人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制度、股东权保护制度等。整理:WWW.YbAsk.COM 。 具体来说,新《公司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和完善了公司治理: 1、董事长的削权“革命”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创新。为从根本上消除董事长滥用权力的根源,制约董事长的权力,避免董事长恣意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新《公司法》从根本上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力,如董事长怠于履行股东会主持、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职权时,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依法律的规定自动代行董事长的职权,而无须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董事长不再是公司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亦可由经理担任)。 2、激活了股东(大)会制度。公司治理权的根基在股东权,而股东权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在股东(大)会制度。新《公司法》弘扬了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主旋律,激活了股东(大)会制度,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非橡皮图章或“大股东会”。小股东获得了明确的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权和主持权,而非仅仅享有原《公司法》规定的召集请求权;为避免大股东或董事会独占股东大会的提案权,使小股东关注的问题在股东(大)会上也能引起众股东的重视,新《公司法》第103条第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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