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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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款确认了股东提案权。 3、强化监事会制度。首先,新《公司法》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该法第54条新增了弹劾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诉权。其次,强化了监督手段,如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4、强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为落实经营者的忠诚义务,新《公司法》第6章第149条详细列举了公司法禁止的七大失信行为,在第149条第8款还设置了兜底条款:“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从而有助于将各类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全面涵盖。当然,新《公司法》对经营者忠实义务的规定不限于该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规定,而是遍及诸多层面。 这些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优化了公司治理结构,但我国公司治理问题不可能通过一次公司立法改革就能够彻底改变,公司治理是各种制度的集合体,所以问题也要通过相互协调解决。 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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