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的设想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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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指导,迫切需要一套关于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指导实践。 2.缺乏绩效审计评价标准。虽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就中央部门预算支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绩效制定了绩效评价标准和操作细则,为规范评价行为、增强评价效果的客观公正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对于政府公共部门、宏观政策、资源环境的绩效审计,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即便已有的评价准则也是基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制定的,如《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标准》第八条,“效益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此规定将绩效审计评价囿于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不涉及管理政策和管理活动,导致评价不全面。 3.对绩效审计内容规定不全面。审计内容上,审计法仅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其重点是财政资金,对管理政策、管理活动以及其他资源利用情况的绩效审计没有说明。世界审计组织审计准则将绩效审计定义为:“对被审计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强调的是“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不仅包括资金的使用效益,还包括有关责任方的职责履行情况、公共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的评价。整理:WWW.YbAsk.COM 。 审计实践中我国绩效审计已覆盖宏观政策、公共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投资等,远远超出了审计法所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围。 二、完善我国绩效审计法规体系设想建议 1.完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绩效审计尚缺少高层 次的专门之法,现有的绩效审计法律也只是原则上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适应绩效审计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绩效审计专门法律,进一步提高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为绩效审计的深入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完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审计评价标准是有效考评被审计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的综合指标。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对客观公正地评价工作绩效,防范审计风险有重要意义。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才能更好地支持审计意见和结论,才能被被审计单位所接受。 3.制定绩效审计指南。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绩效审计或手册。制定时可以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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