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条件废除劳教制度 |
|
|
理之中。 那些因维护个人权益而被劳教者严重威胁了权力秩序,这些权力秩序包括官员的面子和前途,政府的形象,当然,也有所谓的办公秩序,但那些被劳教者为什么要在政府大院撒泼,为什么会在天安门跪国旗呢?我们的公安机关不为他们申冤,不替他们解难,反倒把受了冤屈的人劳教一两年,很多人陷入“上访——被劳教——再上访——再被劳教”的恶性循环之中,试想,这些人在旧冤未消,又增新冤的绝望之下,还有什么行为干不出来? 因此,废除劳教制度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驯服权力滥用的过程,劳教一日不除,则权力滥用一日不止。 为劳教制度辩护的理由难以服人 且不说劳教制度的合法性,但从现有的违法犯罪惩治体系来看,劳教制度也基本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期限最长为20天,《刑法》对轻刑规定了管制、拘役、缓刑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限上来看,并不存在断档。管制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的期限起点是一个月,然而,劳教的期限最短是一年,最长竟达四年。整理:WWW.YbAsk.COM 。 《刑法》修正案明确了对判处管制的人员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已出台推广。对所谓“屡犯不改”的违法者的处罚空白,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北京大学的姜明安教授认为,劳教制度宜改不宜废,理由就是社会上还存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管不到的地方,但这一理由显然并不充分。 但劳教拥有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无法比拟的诸多“优点”,它更容易被权力机关所用,并且指哪儿打哪儿,使用便捷,威慑力强、不受约束,这就是劳教制度不死的秘密。劳教制度完全背离了法治精神,成为赤裸裸的暴力大棒,如果我们还要维护它,那就不再仅仅是为权力滥用张目,也是在与邪恶为伍。 劳教制度应该先废后建 对于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大致有三种意见,也即保留并强化、改革和废除。 主张改革的人认为,当前我国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期,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仍须进一步稳定,在这种形势下,要一下子把实行了50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完全取消,不 切实际。但因其存在重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高中语文文言文学法指导 下一个论文: 公安部门独揽劳教审批权成改革阻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