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及认定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及认定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犯罪后因病,因伤等委托投案。对于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部分查询、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避,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此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分子又脱逃的,亦属尚未归案。因为随着犯罪分子的脱逃,对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约束力已告消失,实与未采取强制措施无异。
(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即犯罪分子的归案,并不是在他人强制下,违背犯罪分子的本意所造成的。自动投案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为了宽大处理、有的被他人规劝而醒悟,等等。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经家属、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但只要同时符合自首的两个条件,也应按自首对待。根据《最高法院法释(1998)8号司法解释》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的家长后,或家属、监护人主动投案的,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的,都应按自首对待。LOcalhoSt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犯罪事实。根据《解释》规定,自动投案,一般要求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查机关投案。
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其他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后果,而委托他人代其投案,或者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投案后必须向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承认自己的所犯罪行。
(4)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这是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表明了投案的彻底性。也是自首的本质要求。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愿意对其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表现为犯罪分子愿意受到国家的追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 如果犯罪分子投案后不能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在投案后又逃跑,逃避司法机关对其处理,就不能成立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以上几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2、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条件之一。犯罪人犯罪后仅仅自动投案还不能成立自首,只有自动投案后又继而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才可以成立自首。因而,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是成立自首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这一条件的含义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非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人故意隐瞒犯罪事实的本来真象,将其编造为一般违法事实时则不成立自首。
(2)投案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由投案人实施并应由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交代的罪行,即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如果行为人陈述的不是自己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事实,而是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则是检举或揭发。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应按照实际情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如实”,并不是要求投案人把犯罪全过程和细枝末一点不漏的全部供述出来,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投案人只能交代主要或基本犯罪事实,即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认定“如实”供述。如果投案人在交代犯罪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又翻供,直到一审判决前仍不能如实供述的;等等。均属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因共同犯罪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 共同犯罪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应当如实供述自己单独和在其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或支配下的全部犯罪事实或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事实。从犯(胁从犯)应当如实供述自己参于共同犯罪的事实以及其他共同犯罪人。教唆犯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教唆犯罪事实和所了解的被教唆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在认定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时,还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行为人犯同种数罪或异数罪,而只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或部分犯罪的,能否认定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我们认为,对于投案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讲,应当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但对于一个犯同种数罪或异种数罪的投案人,投案后只如实交代部分犯罪事实或部分犯罪是否都不认定为自首呢?我们认为,对犯同种数罪的,如果投案后,供述了大部分或主要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犯罪异种数罪的,对已如实供述的犯罪应定为自首,对于未如实供述的犯罪则不作自首处理。这样更能体现公平合理和实事求是,更能有效地发挥自首制的效能。如一个杀人通辑犯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杀人事实,而仅因为他还没有交代其盗窃事实,而否认定杀人自首的成立,显然是不合理的。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及认定》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自首的若干问题思考
    [法律论文]简析我国自首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法律论文]试论解读现阶段工伤保险制度的一般程序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惠农政策与法治一体化建设的一般要求
    [法律论文]尽快规范自首统一认定的路径
    [法律论文]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宜采用“一般人格权”概念
    [今日更新]家禽一般性疾病预防与保健措施
    [今日更新]老师对成绩一般的学生评语
    [今日更新]老师对成绩表现一般的学生评语
    [法律论文]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试论新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和夫妻
    普通论文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普通论文秩检验在司法会计检验中的应用
    普通论文试谈关于完善试用期规定的一些思
    普通论文国际竞争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
    普通论文关于德国法定离婚理由研究
    普通论文试论对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
    普通论文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和探讨
    普通论文取消集体土地
    普通论文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与保障——以股
    普通论文论《物权法》第 28 条中“法律文
    普通论文半道“宰客”也是抢
    论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工程索赔管理探析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2007年人防工程建设开发
    普通论文[经济论文]浅议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关于国企改革的几点思考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从国民性批判到社会性批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教师获奖个人自传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教育技术专业影视制作实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在线会计服务模式探讨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1新春佳节妙语祝福短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奠基典礼主持串词(通用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音乐个人简历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核心价值观学习活动心得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竞聘市委科级干部的演讲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检察院通过司法考试的书
    普通范文[调查报告]调整农村和农村经济结构
    普通范文[检讨书]不假早退错误的检讨书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爱国演讲]“三个代表”,兴国安邦的
    普通演讲[节日演讲稿范文]2012护士节演讲稿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竞聘演讲稿(自来水)
    普通演讲[生日祝福范文]长辈生日快乐祝福语
    普通演讲[其他礼仪范文]控制自己的情绪
    普通演讲[串词范文]饭店2008海滨之夜文艺晚会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全县启动工伤生育保险工
    普通汇报体会[征文演讲]医院药师演讲稿:平凡的岗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
    普通党建工会[思想汇报]思想汇报(职业类NEW)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县财政局党总支年度工作总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公司纪念《公开信》发表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党的知识竞赛暨“七一”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让品牌战略成功落地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思想品德课中进行创造教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先行  创新  节俭
    普通总结[年终总结]教育局精神文明工作总结-精
    普通汇报体会[先进事迹材料]2010年海关优秀工作人员个